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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賞楓、吟楓、拾楓從古至今都是一件風雅得不能再風雅的事了。通常撿起第一片楓葉夾於書頁的那刻,便意味著一顆詩心的誕生。送出第一張黏貼著楓紅寫著勿忘的卡片時,也意味著一段戀情正走向如葉火紅。年輕時喜歡楓葉隱含的詩意,到了灰僕僕的中年便喜歡那平時不敢著於身上的紅顏色了。

十月底跟朋友去了一趟阿里山。由於前一晚在茶山部落喝了太多小米酒,在大夥們高談闊論的餐桌上當場睡著,休眠了幾分鐘。緊接著部落安排的刺激夜遊及營火晚會讓人亢奮又起,活動結束後雖然木屋裡山風清涼,身體疲倦至極,卻怎麼也睡不著覺了。第二天睡眠不足的我在蜿蜒曲折車行上山的一段路後,胃液翻攪,臉色青白,到達阿里山的第一件急事就是把肚子裡所有早餐倒進廁所。

解除暈車痛苦後,我仍打起精神跟著同伴漫遊於山道,朋友夫妻見我虛弱便放慢腳步陪我殿後。十月雖已深秋,今年的阿里山仍翠綠如夏,只有少數紅葉現身。好不容易遇見火車新站前一棵小楓,樹身艷如昨夜火影,躍躍欲燃,樹下也圍落葉紅色一圈。喜歡拾楓夾書的我,興奮地跳走上前,蹲下身子拾起兩葉。正當開心回頭想舉葉獻寶時,卻看見一位警察小哥騎著機車停在面前盯著我。

「這是撿的。」小哥還未開口,我就急著拿起葉片解釋了。

「撿的也不行。」小哥回答。

哪會不行?落葉並非強摘,不被撿走就只能如落紅腐朽成為泥物而已。陪我一路走來的友人夫妻剛好在法界工作,我自信滿滿望向他們請求支持。誰知道卻看到他們竊笑促狹,打算對不起我的表情:

Rosa ,警察先生是對的。」

真一個糗字了得,接下來我臉比楓還要紅,低著頭把葉片丟回原處,心裡嘀咕直犯:今天運勢不濟,沒事找事,暈了兩小時的車,大老遠跑到阿里山給警察糾正。

回到台中後心中仍然不平,便纏著友人將法條找出來對質。同行友人礙於那天替天行道犧牲了我,雖案牘勞形,判決書堆積如山,仍然順著兔毛遂我心願,免得日後遭我……..

 

以下就是朋友幫我找到的法條〈有興趣的朋友可讀,後文也有簡略說明〉:

一、森林法第50條(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罪):

    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,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或媒介贓物

    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

   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   前項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。

二、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:

    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:

    一、主產物:指生立、枯損、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、殘

        材。

    二、副產物:指樹皮、樹脂、種實、落枝、樹葉、灌藤、竹

        筍、草類、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。

 

法條歷歷,周全冗長,簡單的說,就是國有林〈如國家森林公園〉、公有林〈如福壽山農場〉內所有植物的主副產物,無論鮮活或枯萎,都不能砍伐或撿拾,而私有林內〈如九族文化村〉的主副產物就要看所有權人的意思。

依法來看,當天糾正我的小哥是勤於職務認真負責的模範警察,只是平時法令宣導不周,大家反覺奇怪了。其實想想,落葉雖說無用,墜於地上仍是紅毯一角,紛飛而下時也是景觀一色,且不說生態保育大議題,「無端木葉蕭蕭下,更與愁人作雨聲」,若片片任人取走,大家只看楓紅,無落葉引愁來嘆,詩人也無詩可寫了。

 

PS還有後話:

那天一位閨密聽我遭遇後,走到身邊偷偷問我:

「姐姐,警察小哥長得帥嗎」

「皮膚黝黑身材健碩,長得滿俊的。」她既然沒看見小哥,我當然要說句撈本的話。

「那你以後會因此常來撿楓葉嗎?」這傢伙沒大沒小,居然說這種滅我威風的話。

「姐姐我這麼沒身價嗎?」我用力瞪她一眼。

「喔喔,對不起,對不起。應該說:今天以後全台灣省的警察都會找機會上阿里山,為了等一位撿楓葉的姑娘。」

 交朋友就要交這種的,一席話讓天地倒轉,姑娘心花怒放。不過人還是謙虛一點好,說台灣省太誇張,講嘉義市就好了。

 得意表情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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